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征得负责管理地震、火山监测台(站)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

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和危害的,应当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日常管理由原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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