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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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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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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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0日阜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古树、名木、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房产、公安、林业、环境保护、财政、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不得栽植影响居民生活的树种。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防灾、雨水吸纳、净化空气、降低噪音等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绿地建设方案。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落实新的城市绿化用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时,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建设费用。
(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至五十米,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区、金融服务、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有大气、噪声污染的厂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五)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以及水工程周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防护林带。河道两侧配套建设河滨绿地。
旧城区的改建,绿地率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五个百分点。
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
城市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拆墙透绿。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具备垂直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个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综合验收,对未达到绿化设计方案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个人投资的绿地由产权人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管理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责任不明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
城市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保持绿化设施完好,及时制止损坏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恢复被损坏的绿化。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遇有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应急安全防护措施。
占用道路进行绿化养护影响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电力、通信等部门对有电力、通信线路的道路附属绿地的养护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事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五十株、灌木五十丛或者绿篱五十米以下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超过第一项规定限度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修剪、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险情排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一)因病虫害等已无法挽救或者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妨碍交通、电力、防洪排涝、通信、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人身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绿化苗木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一)倚树建房、搭棚、立牌,刻划树木,围圈树木以及利用树木、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三)在草坪、绿篱和树木旁焚烧杂物垃圾;
(四)污损雕塑、建筑小品、灯光设备等园林设施;
(五)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垃圾以及腐蚀性液体等影响植物生长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距绿地、行道树、绿篱二米范围内设置带有炉灶以及火源营业摊点;
(七)跨越绿化带、践踏草坪,损坏草坪、花木、绿篱;
(八)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以及设施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然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品、停放车辆、设摊经营、烧烤宿营、取土挖窖、饲养家禽、种植蔬菜或者农作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5附则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