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综合验收,对未达到绿化设计方案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