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意见,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规划部门申报。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
申报苏州市古村落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古村落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
(三)文物古迹清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拟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