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实施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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