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装饰装修方案;

(三)涉及共用部位的,需提供共用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证明;

(四)装饰装修确需实施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手续。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将住宅装饰装修登记情况报告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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