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实施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安全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