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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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区域特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专用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排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
对在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排水规划,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城建设等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规划,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建设、施工单位和排水户、个人不得混接雨污管道。
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
发展和改革、环保、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排水设施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必须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当将连接管移交给排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Chapter 3排水管理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排水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排水许可申请书;
(二)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三)排水方案和有关排水资料、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水质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管网和预处理设施;
(四)已按照规定设置可供采样、监测流量的监测井及流量计、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等监测装置,并具备相应的水质、水量检测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的轻微超标排水户,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办理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治理。该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施工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的排水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排水户安装的水质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Chapter 4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制度。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市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加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做到达标排放。
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运行维护;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建立养护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运行维护,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一)堵塞排水管道或者向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
(三)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
(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重金属、有害气体等物质;
(五)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告知受其影响的排水户,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并落实相应措施。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报排水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因突发事件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减量或者停止运行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排水户混接雨污管道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排水户未配置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未依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对自用排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对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施工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将污水管道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维护管理,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或者非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迁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设施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或者保护方案未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施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擅自减量或者停止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水户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拒绝接受排水监测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或者擅自闲置、停用水质自动监控装置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未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的,或者向公共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重金属、有害气体等物质的。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排水户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