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排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