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