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