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而未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施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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