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级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