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合同、证件、印信;

(五)地名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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