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通名具体规范由地名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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