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2, 200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05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社应当根据其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销售条件,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Chapter 2生产、销售安全管理
(一)生产车间、仓库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二)生产、储存区域应当具备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防雷电、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具备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
(三)厂房、主要生产设备、消防设备、烟火剂化工原料及产品、半成品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能标准;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事生产的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上岗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在城市市区、居民居住区和风景名胜区建立烟花爆竹工厂、仓库。
专营专卖批发企业由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批发、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加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检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专营检封标识。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限额;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上岗合格证;
(四)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购销管理制度、保管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专用仓库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六)具备连锁配送条件,有完善的配送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行专柜销售、专人管理;
(三)具备必要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四)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购销管理制度、保管制度;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六)企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经营人员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燃放常识;
(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进货;烟花爆竹销售企业或者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一)以销售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二)以销售点为中心,半径50米内,有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党政机关驻地;
(三)集贸市场、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销售措施,及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违禁烟花爆竹,确保安全。
临时销售烟花爆竹有剩余的,应当交由专营专卖批发企业免费代存。
Chapter 3运输、储存安全管理
跨省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烟花爆竹专营专卖批发企业统一组织调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船舱内,不得同时载人,不得将载运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装。
(一)仓库的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安全距离、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通风、降温、地面防摩擦引起火花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三)仓库周边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语;
(四)仓库严禁架设供电、明火燃气设施。
Chapter 4燃放安全管理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二)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三)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四)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五)楼房的楼梯、楼道;
(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一)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其他影响安全的燃放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