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毁护栏、标识牌、地面铺装等绿化配套设施;

(二)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三)排放污水,倾倒或者焚烧垃圾以及危害绿地生态平衡的放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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