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损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攀折花木、剥取树皮树根;
(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地附属设施上拴挂、钉钉;
(三)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四)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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