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在绿地内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该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妨害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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