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和建设Article 13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客运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占用公共客运设施,或者需要调整公共汽车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共客运设施产权单位签订补建或者补偿协议,并经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新的公共客运设施建成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共汽车客运正常运行。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