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9, 2019
- In force from
- April 29, 2019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18年1月11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2月28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黄冈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冈河干流和九村溪、食饭溪、新塘溪、浮滨溪、东山溪、新圩溪、樟溪、联饶溪等所有分支流以及汤溪水库、胜利水库、牛角笼水库、大潭水库等各类水库、山塘的集雨范围以及人工引水工程,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饶平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协助执法等工作。
黄冈河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冈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饶平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饶平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一)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二)黄冈河流域内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
(三)黄冈河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四)协调各部门、各镇之间的工作;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省、市、县(区)协调联动的事务,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河(库)长及其管理的河段、水库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饶平县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每年度组织对黄冈河流域内各镇、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河(库)长和县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和饶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保护黄冈河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有关垃圾收集、水面保洁、环境绿化、民主监督等权利义务,引导村(居)民参与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Chapter 2水污染防治
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但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集聚区,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流的自然状况、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河流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黄冈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状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排放剧毒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有供水功能水库的具体范围由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饶平县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流域内其他区域的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黄冈河流域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对无单位认领的入河排污口予以封堵。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黄冈河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年度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录及排污情况。
黄冈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向黄冈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黄冈河流域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离黄冈河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由饶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清理。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黄冈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发展符合畜禽养殖规划的生态养殖。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和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饶平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
Chapter 3生态保护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黄冈河流域范围内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进行审定,并监督执行,以维持黄冈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水环境质量、流域水量的变化情况、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要求、社会各类用水需求的保障次序和保证率要求制定生态补水方案。
黄冈河流域河流生态修复应当采取合理配置水生动植物、微生物等综合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改善河流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冈河流域湿地保护规划要求,采取措施,恢复和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黄冈河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禁止种植不利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的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鼓励种植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优良的乡土树种,保持和恢复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季相景观。现有桉树等外来速生用材树种纯林,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恢复为地带性常绿阔叶林。
禁止在干支流两岸、源头区、水库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填堵或者覆盖河道。
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河岸生态景观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市和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管理。
饶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划定黄冈河流域内石矿、粘土矿的可采区和禁采区,报饶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内进行开矿、取土、采石。
除河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重点河段内采砂。禁止采砂的重点河段,由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因违法决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造成重大水环境事件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六)依法应当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临时搭建物、漂浮物,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上述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黄冈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向黄冈河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二)在黄冈河流域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三)在离黄冈河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
(四)在离黄冈河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两岸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三百米范围内和水库库区范围内已有的废弃物堆放场或处理场,未采取有效的防污补救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
(一)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或者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