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黄冈河流域范围内水资源项目应当执行最小生态流量和生态补水方案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资源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黄冈河流域范围内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进行审定,并监督执行,以维持黄冈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水环境质量、流域水量的变化情况、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要求、社会各类用水需求的保障次序和保证率要求制定生态补水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