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禁止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原已设置的排污口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按要求修复。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流域内其他区域的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黄冈河流域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对无单位认领的入河排污口予以封堵。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黄冈河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年度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