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19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19
- Articles
- 56 articles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民用机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机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通信、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管理工作。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工作。
对破坏民用机场设施、危害民用机场安全、妨碍民用机场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举报。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绿色发展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有关部门编制、修改其他专项规划涉及运输机场的,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机场管理机构规定,负责做好其所使用土地范围内的道路、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工作。
通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将本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等,根据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
鼓励有条件的通用机场拓展公务飞行、航空游览、飞行培训、私人飞行、短途运输等通用航空服务。
Chapter 3安全运营与服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运输机场提供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等服务,并做好民用航空器起降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或者未经过安全检查擅自进入机场控制区;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强占机场设施、设备或者飞行区;
(四)冲击或者堵塞值机、安全检查、登机、应急、货运等通道;
(五)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
(六)携带危险品进入航站楼、停车场、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七)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驾驶车辆进行教练活动;
(八)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九)其他扰乱运输机场秩序的行为。
(一)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二)堵塞、侵占机场排洪渠道、排水设施;
(三)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机场道路设施;
(四)损毁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公用照明等公共设施;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七)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八)禁烟区域内吸烟;
(九)其他破坏运输机场场容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经营服务单位、旅客、货主应当自觉遵守机场的公共秩序,维护场容环境。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管理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旅客、货主以及驻场单位权益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
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以及经济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力,安全、快速地疏散旅客。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经营者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市场监管、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输机场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Chapter 4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以及升放无人机、孔明灯、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或者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运输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内和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障碍物体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运输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内和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际,构建无人机防控防御系统,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人机的防范工作。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通用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的活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不依法查处扰乱机场公共秩序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破坏机场场容环境和设施行为的;
(三)不依法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违法行
为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Chapter 6附则
(一)民用机场,是指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二)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三)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四)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五)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管理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
(六)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
(七)驻场单位,是指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工作场所设在机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八)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安全,依据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十公里、跑道两端各二十公里围合组成的矩形区域范围。
(九)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十)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十一)机场控制区,是指出于民航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十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