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书面辞职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建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严重损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或者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停止活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