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的区域,合理划定责任区范围,具体明确责任人义务,并签订责任书。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