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有效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的区域,合理划定责任区范围,具体明确责任人义务,并签订责任书。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