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有机溶剂,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服装干洗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者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