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所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所造成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