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有打骂、侮辱当事人等不文明执法行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