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4,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9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8年8月28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规划、财政、公安、环保、卫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建设和设施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坚持公正、文明执法。
Chapter 2城市市容管理
临街的建筑物顶部、外立面、平台、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作业、展示商品、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二)在户外摆放、售卖祭祀用品的;
(三)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的;
(四)擅自对建筑物改建、扩建的;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设置规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日常维护,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路灯杆、楼道、道路等公共场所设施和树木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禁止跨道路设置宣传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道路范围内、居民小区及其周围等公共场地,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步道等公共场地施划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设施。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障碍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或者个人不得在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外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活动。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3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公共厕所设置规范、统一的标识,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对公众全天免费开放。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鼓励企业和临街商户在工作(营业)时间内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封闭、运输和处置等设施设备建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染,并可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污物的;
(二)乱扔废弃物的;
(三)向车外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上向地面抛撒物品的;
(四)在露天场所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五)在露天场地生火烧水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Chapter 4其他规定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有打骂、侮辱当事人等不文明执法行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