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其经营管理区域内负责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管理区域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投入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机构,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和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鼓励和支持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兼职从事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抚恤待遇。
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殡葬祭祀者以鲜花等代替香火,利用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点,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扫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在门票上印制森林防火提示语,加强对游客烧香、燃放鞭炮等行为的管理。
导游人员应当告知游客森林防火的注意事项,对游客违规用火、丢弃火种等行为进行制止、劝阻。
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十二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二)属于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五)发生在省际或者市州交界地区的;
(六)发生在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八)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形。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野外用火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