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应急处置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野外用火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