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