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4, 2018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9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18年10月25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钢结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产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电梯安全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Chapter 2生产和经营
车站、机场、行人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关电梯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
Chapter 3使用管理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指定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制定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等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放置与电梯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不得加装易燃或者可能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烟雾的材料制成的设施设备,保障电梯用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空间资源;
(三)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
(四)配合做好电梯的更换、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五)在电梯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责任承诺书、警示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应当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签订;
(七)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设置广告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必要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配合;
(八)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家具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并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发现违反电梯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
(九)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完整移交电梯相关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公告。
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对费用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承担。
相关方对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费用筹集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房产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共同商议确定。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安全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并及时将评估结论报告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
(一)不得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阻挡电梯层门、轿门;
(四)不得拆除、毁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五)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六)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指挥;
(七)需要陪护的人员乘用电梯时,应当由陪护人员陪护并负责其安全;
(八)不得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Chapter 4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一)按照规定的维护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且不少于二人;
(三)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说明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
(六)在有维护保养业务的县,合理设置驻地维护保养站点;在医院等电梯使用频繁的场所和超过三十台电梯的住宅小区,根据需要配备常驻维护保养人员;
(七)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市区三十分钟内、市区外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在救援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救援情况和故障原因分析书面报告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新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维护保养信息变更。
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接。
推行全包维保、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提高维护保养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一)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同时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二)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结构发生改变,或者出现渗水、墙体剥落、坍塌等情况,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三)配合、协助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Chapter 5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评估认定为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换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应急处置与救援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拆卸、中断电梯智能化远程监测装置。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擅自放置或加装与电梯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设施设备的;
(二)未在电梯的明显位置设置应急救援电话、标明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三)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一)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时未进行评价、未按时办理信息变更的;
(二)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未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交接的。
(一)接到举报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处理的;
(三)妨碍电梯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