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维护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且不少于二人;
(三)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说明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
(六)在有维护保养业务的县,合理设置驻地维护保养站点;在医院等电梯使用频繁的场所和超过三十台电梯的住宅小区,根据需要配备常驻维护保养人员;
(七)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市区三十分钟内、市区外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在救援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救援情况和故障原因分析书面报告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