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指定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