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日常巡查、定期报检、安全培训等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一梯一档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放置与电梯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不得加装易燃或者可能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烟雾的材料制成的设施设备,保障电梯用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空间资源;

(三)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

(四)配合做好电梯的更换、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五)在电梯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责任承诺书、警示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

(六)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应当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签订;

(七)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设置广告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必要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配合;

(八)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家具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并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发现违反电梯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

(九)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完整移交电梯相关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