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缴、扣押当事人财物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殴打、辱骂、抵毁当事人的;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