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服务产生的后果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