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8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身份由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
华侨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侨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有关华侨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
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税务、公证等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华侨在本省落户应当符合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华侨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华侨以其在中国境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内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华侨在本省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支持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支持华侨投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发明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华侨在本省设立的企业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并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考本省联合招收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夫妻双方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居民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本省或者外省的生育规定。
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
获得出国定居签证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华侨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可以委托他人领取养老金,但应当自出国定居次年起,每年向养老金支付机构提供本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或者定居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或者采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证明方式。华侨在国内时,可以凭本人护照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支付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华侨出国定居前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决定保留或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保留股权的,享有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在出国定居前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的,华侨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华侨在农村的房屋坍塌或者因属于危险房屋被拆除,原宅基地未安排其他使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其他使用,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
(一)协商和解或者申请调解;
(二)向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三)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四)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人。对移交的投诉事项,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当场能够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同时告知同级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