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5, 2018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8
- Articles
- 55 articles
(2015年12月24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7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方便社会互动。
Chapter 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Chapter 3市容管理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建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外机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其下沿高度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国家标准,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墙、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等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
禁止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张挂。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居民饲养宠物、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应当方便居民、日产日清,防止污染环境。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
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一)随车(船)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倾倒。
Chapter 5法律责任
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