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无故拖延鉴定时限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