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
(四)不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变更鉴定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