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开展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名册编制、公告等政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交流通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能力评估、奖惩记录、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信息共享。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信息共享中掌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年度执业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