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事项;

(三)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四)鉴定用途;

(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

(六)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七)鉴定风险;

(八)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

(九)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