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事项;
(三)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四)鉴定用途;
(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
(六)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七)鉴定风险;
(八)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
(九)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