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