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志工作;

(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志书、年鉴、地方史和其他相关地方志文献;

(四)征集、整理、保存志书、年鉴、地方史及其他相关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资料年报工作,组织整理旧志;

(五)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提供服务;

(六)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专人负责地方志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指定机构负责地方志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