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